关于印发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8-12-2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院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建立健全校长领导、太阳成集团tyc234cc组织实施、工会协同推进、各单位密切配合、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

第五条成立太阳成集团tyc234cc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姚德

副组长:秦闻苹、孙志强、何鹏

成员:太阳成集团tyc234cc负责人、组织部负责人、宣传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院信息公开清单、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太阳成集团tyc234cc。具体职能是:

(一)承办学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四)统一受理、协调、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督促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

各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各单位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事情;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详细目录另行制定,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条下列信息学院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院公文形式;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及时公开的信息,学院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太阳成集团tyc234cc审查。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工作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按照《太阳成集团tyc234cc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执行。

    各单位不得以学院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学院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太阳成集团tyc234cc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全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院有关部门、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他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太阳成集团tyc234cc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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